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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维权和嫖客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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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1号笔者写了一篇时评妓女收了钱还要保证有高潮吗,没想到引出了网友死要正义的妓女收了钱,就不能应付了事和和额外添事!,读完之后,觉得有话要说。

    妓女与嫖客之间的关系,很显然是钱与色的关系,以钱换色。我在上述时评中之所以搬出经济合同法来,也仅仅是出于讽刺的目的。我文中所虚构的妓女没得到高潮就叫来110,这里暂且称之为妓女维权;而死要正义文中所说的嫖客觉得妓女应付了事时,拒绝付款,最后闹到派出所,这是嫖客维权,暂且称之为嫖客拒付。当我们对一个事件嘻笑怒骂时,我们可以提出n种假设,而且每一种假设都可以十分搞笑,读后让网友们觉得不亦快哉!可是当我们回首现实的时候,却发现现实远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在现实生活中,行贿一方因为是付钱方,实质上是处于嫖客的位置上,而受贿者是提供服务(项目、职位等)的,实质上是处于妓女的位置上。现实生活中行贿者大多是先送上钱或色才能得到服务的,这与妓院里先接受服务后付钱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受贿者也并不担心行贿者会拒付,就算你得到了服务后,将来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售后服务(比如还有n次的公章等着去盖,还有其他的项目等),所以极少出现需要妓女维权这样的情况。而行贿者在送了钱或色之后,也大多能得到应有的服务,很少会出现拒付的现象。正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是一种社会的潜规则。

    很显然,交易双方都处于地下,所进行的交易者都是见不得光的。且不说交易双方都得到了各自的好处,属于双赢,就算是一方吃了亏,也不敢自曝丑闻,因为这对双方都不会有好处。在此笔者想到了一则新闻,那就是亿万富翁袁宝璟涉嫌雇凶杀人案,而身为辽阳市刑警大队专案中队队长的汪兴如果拿了那十六万就此了事,而不是多次向袁宝璟勒索钱财,也不会落到今天两败俱伤的下场,他们以前所进行的交易也许永远不会大白于天下。这就是维权过度的结局,而那些深谙此道者是绝对不会越过这样的雷池的。所以,去赞美那位维权的妓女是不值得的,去欣赏那位拒付的嫖客也是没必要的。在黑暗的潜规则下,这些仅仅是极个别的例子。指望这样的人去揭开那些官场的腐败、教育的腐败只是一厢情愿的良好愿望。

    解铃还需系铃人,制度上的缺陷只能靠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来解决

    2005年6月1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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