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周报11月24日报道,云南一农民因车祸中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由于其身份是农民,家属所能获得的赔偿额仅仅为3万余元,倘若其身份是城镇居民,则同样事故可获得赔偿为十五万以上,两者相差5倍左右!
中国人因为意外事故死在自己的国家与死在国外,其赔偿的标准天壤之别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国人恐怕也无力改变。但是,在自己的国度里,同样的意外事故死在偏远乡村与死在繁华的城市,结果却大不相同;甚至同一起事故仅仅因为身份的差异便有迥然不同相去甚远的赔偿标准,这样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解释竟然是由政府制定出台,宪法与民法所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何以体现?
中国人似乎早已经习惯了按照身份不同来获取不同的待遇。无论是单位分房、公务用车、医疗保障还是其他的相关福利,有处级的标准,有科级的标准,还有普通老百姓的标准。除此之外,还有因户籍差别而制定的种种不合理的规定,比如教育系统针对小学中学甚至大学所制定的招生录取办法,使公民本来就不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更加失衡。本以为在死亡面前人人平等,至少是死在意外事故中应该享受个平等的待遇吧?可是残酷的现实总是无情地击碎我们善良渴望:身份不同,死了以后的“身价”也绝不相同!
笔者实在不明白这些法规和政策究竟是谁在制定?制定这些相关的标准到底依据的是什么?或许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不该提出这样的指责。但是,既然我们已经与时俱进地同步于世界文明的大潮流中,类似这样明显不公平的陈规旧制,是否也早该被废止和屏弃了呢?
我们可以在苦难中忍受卑微,我们还可以为了生存而扭曲自己去逆来顺受。甚至有的时候,我们不得不违心地作贱自己以迎合某些自认为尊贵自认为高人一等的人!而我们所作的一切,有的时候仅仅只是为了祈祷中的来生不再苦难不再被扭曲!可是当不幸降临到我们的身上,当意外的灾难粉碎了我们现实梦想的时候,我们却悲哀地发现,在通向天堂或者进入地狱的道路上,我们仍然摆脱不了来自人间的歧视与轻蔑!
人世间的不平等本来就太多了,而意外事故中的死亡赔偿标准让我们绝望地发现,中国人即便是到了阴间,仍然还要被打着高低贵贱的烙印!
2004-11-25